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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于某某。被告:杨某。原告于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李 宏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