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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左兹平与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02-4号申请执行人左兹平,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武口区某机配件部业主,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高海燕,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石大执字第802-1、802-2、802-3号执行裁定书分别锁定了被执行人高海燕名下的宁B*****号、宁B*****号、宁B*****号车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海燕名下的宁B*****号、宁B*****号、宁B*****号车辆的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