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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3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良军与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军,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275号原告李良军,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委托代理人刘海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原告李良军与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良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良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李良军承担。审 判 长  罗 荣人民陪审员  廖莲慧人民陪审员  何诗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士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