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初字第1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余理华与牟中丽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牟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初字第1620号原告余某某,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牟某某,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