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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进与邱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进,邱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民初字第01459号原告王进。委托代理人段滨鸿,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邱超群。原告王进诉被告邱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丽娟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滨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用于家庭资金周转急需用钱,临时找原告借款80万元,并承诺在15日内还清。但被告未依约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邱超群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写明,今借到王进现金捌拾万元整¥800000.00用于家庭资金周转(不计利息)(此款于15日内还清)借款人:邱超群2012年1月8日。原告陈述该笔款项是分期分批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遂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万元用于其家庭资金周转,该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邱超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进偿还借款8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18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