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吴云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吴云明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051号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44091-4。负责人马长霖,执行合伙人。委托代理人乔慧芝,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静,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云明,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吴云明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吴云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胡丽颖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