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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陕西法门寺纸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58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法门寺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东坡路003号。法定代表人:王周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陕西法门寺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4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陕西银桥包装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企业已被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申请执行人陕西法门寺纸业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案款本金为282361.9元,申请人未受偿282361.9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5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