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家德与王家庆、钟清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德,王家庆,钟清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8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德,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家庆,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钟清池,男,196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德与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6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家德货款人民币277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5元、执行费人民币316元,但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5月8日、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查无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仅查到被执行人王家庆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一套;2、于2015年5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的银行帐户,但仅冻结到几百元的余额,没有扣划价值;3、于2015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4、于2015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王家庆上述房产进行查封登记,并于2015年9月22日现场查封了该房产。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王家庆唯一居所,不宜交付拍卖;5、于2015年9月21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家庆拘留十五天,并与申请人王家德到王家庆家中,但未发现其下落,无法执行拘留。现因查无被执行人王家庆、钟清池的下落或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家德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