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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宏理、苏锐与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姜宏理,男,生于1974年1月19日,住陕西渭南市。申请执行人苏锐,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被执行人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张庆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陕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4)三民终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16217.69元,因被执行人陕县鑫和煤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执行异议,暂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陕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瑞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