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潘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陆燕,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甲。原告潘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红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燕、被告范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5日生婚生女范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双方性格、脾气不合,被告常为琐事与原告争吵并对原告施加暴力,且平时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缺乏关心和照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育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双方各半承担。被告范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诉状所说与事实不相符,在婚姻生活中原告有错在先,且女儿范某乙现在还在上学,被告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婚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1998年4月5日生婚生女范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受到影响。自2015年8月5日双方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经过相识恋爱并最终结婚,且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女,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夫妻间的矛盾,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只要在今后生活中,夫妻间经常沟通,相互信任,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双方关系,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得到改善。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范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罗红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