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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孙峰与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陈计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峰,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陈计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7号原告:孙峰,居民。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烟墩岭村。法定代表人:江盛党,经理。被告:陈计标,居民。原告孙峰与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陈计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峰、被告陈计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峰诉称: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原告给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进行装修,装修完工后,由该单位负责人陈计标确认签字,被告共欠原告工程装修款167381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该装修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装修款167381元及利息。被告陈计标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原告曾为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装修办公楼,办公楼位于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西段,房子还在那里。欠款数额属实,当时我在公司负责后勤、装修及管理,我给原告确认的工程量,法定代表人江盛党是我叔叔。同意还款,暂时没钱。应该公司还款。案经送达,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揽了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被告陈计标在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内勤、装修等,原告装修完工后,被告陈计标于2014年5月20日为原告确认了工程款,经确认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装修款167381.12元,被告陈计标在《嘉泰置业工程总价确认单证明》上签字确认。该款经催要未果,2015年1月,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停业。2015年4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装修款167381元及利息。另查明:原告起诉后曾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7-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登记在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鲁L×××××号车辆予以查封,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1420元。以上事实,有《嘉泰置业工程总价确认单证明》、《嘉泰置业茶室工程更改项目》、《嘉泰置业售楼中心福林装饰预算表》三张、《嘉泰置业售楼中心福林装饰结算表》、调查笔录、(2015)东民一初字第1957-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办公楼装修工程并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经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陈计标确认,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装修款167381元,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原告装修款,原告起诉后,被告未能及时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计标作为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涉案装修工程的负责人,其为原告出具工程款确认单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计标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峰装修款167381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7381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8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峰要求被告陈计标支付装修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8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日照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彬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