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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许红与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604号申请执行人许红,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金炳椿,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红与被执行人青岛世原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41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到庭记取了执行笔录,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2)第219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 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