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1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于某,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允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志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