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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93号原告:李某,女,1991年3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聂某,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 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岳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