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5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钱忠练与黄雪凤、尤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5710号原告钱忠练,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雪凤,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尤江锋,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忠练与被告黄雪凤、尤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忠练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忠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忠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雅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