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加梁、吴井玲、杨玉华、李冬梅、刘英超、李国贤、赵汉儒、孙晓霞、代瑞宇、尹占全与被申请人赤峰丰盈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加梁,吴井玲,杨玉华,李冬梅,刘英超,李国贤,赵汉儒,孙晓霞,代瑞宇,尹占全,赤峰丰盈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618号申请人杨加梁,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巴林右旗。申请人吴井玲,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巴林右旗。申请人杨玉华,女,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李冬梅,女,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刘英超,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李国贤,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林西县。申请人赵汉儒,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孙晓霞,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代瑞宇,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尹占全,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杨加梁等十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景双,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丰盈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蒲立恒,经理。申请人杨加梁、吴井玲、杨玉华、李冬梅、刘英超、李国贤、赵汉儒、孙晓霞、代瑞宇、尹占全与被申请人赤峰丰盈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加梁、吴井玲、杨玉华、李冬梅、刘英超、李国贤、赵汉儒、孙晓霞、代瑞宇、尹占全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赤峰丰盈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楼房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100万元。担保人赤峰金秋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土地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加梁、吴井玲、杨玉华、李冬梅、刘英超、李国贤、赵汉儒、孙晓霞、代瑞宇、尹占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赤峰丰盈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楼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赤峰金秋农产品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的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