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曾凯南申请执行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373号申请执行人曾凯南。被执行人李自云。被执行人陈均。被执行人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自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07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曾凯南申请执行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自云、陈均、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铭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尹筱倩执行员 汤 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理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