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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黄永财与黄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才,黄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21-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才,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黄鹂,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黄永财与黄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黄鹂暂无偿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琅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02195.00元及利息,剩余债权数额202195.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