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陈琴芬、吴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建华,陈琴芬,吴某,吴良观,张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华。被执行人陈琴芬。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吴良观。被执行人张建英。本院在执行吴建华与陈琴芬、吴某、吴良观、张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10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琴芬、吴某、吴良观、张建英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此,权利人吴建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3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