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玉香与金东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香,金东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226-1号原告:刘玉香,女,汉族。被告:金东哲,男,朝鲜族。原告刘玉香诉被告金东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玉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金东哲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以刘世俊名下的房产(沈房权证大东字第**号,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XX号,建筑面积52.31平方米)为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世俊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XX号451,建筑面积52.31平方米的房产(沈房权证大东字第**号),查封���间由所有权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变更房屋产权所有人;二、冻结被告金东哲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雪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姗 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