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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朱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