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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基华诉陈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基华,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基华。被执行人陈新。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15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逾期利息6208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判决书确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8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迟延履行加倍利息22890元(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8200元、执行费6545元,共计3997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新的银行存款39971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