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文江与被申请人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00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江,男。委托代理人:赵和洪,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佳,男。再审申请人李文江与被申请人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城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李文江再审申请称:借条系被申请人亲笔书写,一二审认定申请人没有将借款交付给被申请人错误;被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只能证实申请人没有亲自将借款交付给被申请人,申请人系委托余某某将5万元借给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该5万元系赌债。综上请求本案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李文江与万佳并不认识,双方均承认认识余某某。2013年2月2日,在李文江不在场的情况下,万佳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做生意借李文江50000(五万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要求借款当事人不仅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且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发生。李文江所持借据系他人转交,既无证据证实李文江有直接支付借款的行为,也无证据证实其称自己放在余某某处的5万元借支给万佳使用。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实际发生了借款行为,原一、二审据此判决驳回了李文江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文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文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