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平与胡继春、席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彭平。被告胡继春。被告席大香(胡继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平与被告胡继春、席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继春、席大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平负担。审判员 冯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