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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彭平与胡继春、席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802号原告彭平。被告胡继春。被告席大香(胡继春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平与被告胡继春、席大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继春、席大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彭平负担。审判员  冯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