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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陆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陆某某,保安。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双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作出的(2015)双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某某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洪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