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林某某,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被告:郑某某,男,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经考虑后暂时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林某某负担365元。审判员 许黛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