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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五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国臣与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街道临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心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新风,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耿强,该公司职员。原审原告王国臣与原审被告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王国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国臣、被上诉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耿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臣一审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每月工资2,500元。2014年7月5日,因外来车辆将工厂大门撞坏,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现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0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支付节假日工资1,666元、支付延时工资17,457.6元。被告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辩称:是原告自己提出离职并签署了离职证明,自愿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承诺离职后与被告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被告方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单位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自2013年10月1日始,原告在被告单位工作,是被告单位的保安队长。2014年7月4日,原告在值班过程中,他人将被告单位的电动伸缩门撞坏,原告对此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被告认定原告工作严重失职,被告单位依《员工管理制度》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并向原告送达了处罚通知,但未实际执行。2014年7月7日,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被告单位提出辞职,并向被告单位提供证明及保证:离职后与被告单位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2014年9月25日,原告因劳动争议申请至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大金劳人仲裁字(2014)第1423号仲裁裁决书审结,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的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原告在2014年7月7日因“个人原因”向被告单位辞职时向被告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中已载明与被告单位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出具该证明时有被欺诈、被胁迫等情形存在,本院对上述证明予以采信。原告已声明与被告单位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但又请求被告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节假日工资、支付延时工资等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国臣要求被告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70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支付节假日工资1,666元、支付延时工资17,457.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国臣负担。王国臣的上诉理由及请求是: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了王国臣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并支付赔偿金。故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70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节假日工资1,666元。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二审答辩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离职证明后,应当对自己的出具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对离职证明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离职证明中载明上诉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因此不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上述款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在离职证明中另声明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劳动争议和经济纠纷,现又反悔,另行主张工资、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亦应维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国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 丽审 判 员  王迎春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