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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法执异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法执异字第119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新袁村。法定代表人黄绫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殿民,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渭水道4号燕大科技园创业中心408室。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中北工业园红彤路22号。法定代表人尹学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工业园2号路。法定代表人尹学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描绘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耐迪公司称,2015年5月29日耐迪公司收到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秦法执字第119-5、119-6号执行裁定书,对裁定的内容不服提出异议。1、2013年11月7日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时耐迪公司已无款项可供执行。2、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累计从耐迪公司扣划2576224元,耐迪公司实际拖欠容友公司的款项为2564724元,假设扣划正确,还多扣划了11500元。3、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天津二家法院共计从耐迪公司扣划金额为5137448元,耐迪公司多支付2572724元,耐迪公司正在向最高院申请协调中。4、即使耐迪公司收到履行债务通知书后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法院亦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要耐迪公司不拖欠容友公司款项,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能执行耐迪公司。综上,耐迪公司认为,执行到期债权应以耐迪公���拖欠被执行人款项为前提,目前耐迪公司不欠被执行人款项,包括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的三家法院多扣划了2572724元,请求依法撤销(2013)秦法执字第119-5、119-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耐迪公司银行存款账户2710071元冻结及扣划。本院查明,描绘贸易公司诉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2013)秦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尚欠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陆佰壹拾捌万贰仟捌佰捌拾叁元玖角整(¥:6182883.90元),上述欠款分24个月付清,即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民币1301209.45元;2013年9月30日前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给付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54628.35元;自2013年10月起至2015年6月止每月28日前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80000.00元;剩余欠款147046.10元,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前向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还清;二、如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需向原告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万元;原告并有权申请全部未付的款项;三、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对上述欠付原告的款项互付连带清偿责任。本院���2013年8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该调解书,被告在履行完第一笔即1301209.45元欠款后,即将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转移。描绘贸易公司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秦皇岛银通担保有限公司为描绘贸易公司先予申请执行提供担保,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描绘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相应材料。2013年9月12日本院向耐迪公司直接送达(2013)秦法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在你公司全部债权(5881674.00元),查封期限一年,从2013年9月12日到2014年9月11日。耐迪公司经理孙乐文拒绝接收该法律文书,执行人员留置送达采用拍照的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因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对耐迪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根据申请执行人描绘贸易公司的申请,2013年11月7日本院向耐迪公司直接送达(2013)秦法执字第119-1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如下:一、收到本通知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秦皇岛开发区描绘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所付的到期债权5274389.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耐迪���司收发室拒绝接收该法律文书,执行人员留置送达采用拍照的方式记录了送达过程。因耐迪公司未在规定的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又未能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2014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秦法执字第1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耐迪公司银行存款103.5万元。2014年4月21日,本院作出(2013)秦法执字第119-3号、11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耐迪公司银行存款1541224元。2015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13)秦法执字第119-5号、11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耐迪公司银行存款2710071元,2015年5月29日冻结耐迪公司银行存款2710071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描绘贸易公司申请执行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天津容友模具有限公司津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耐迪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耐迪公司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限内没有提出口头或书面的异议,而又不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法对耐迪公司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耐迪公司请求撤销(2013)秦法执字第119-5、119-6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耐迪公司银行存款账户2710071元冻结及扣划理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褚晓峰审 判 员 张培刚代审判员 刘如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