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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吉林大路。法定代表人:韩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程鹏,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