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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4253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栩,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柯秋枫,系公司员工。被告张志彬,男,住福建省福州市。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游秀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