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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超华与石首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吴超华,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石首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笔架山办事处建设路17号。法定代表人龚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与石首广兴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超华负担。审判员  肖恒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