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执行执行函(2)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2015)连执字第00008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众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鑫晋昌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坤昊绣品有限公司、盐城市飞宇绣品有限公司、盐城市绅士达绣品有限公司、李全江、李乃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盐城市唐笑服饰有限公司、江苏坤昊绣品有限公司、盐城市飞宇绣品有限公司、盐城市绅士达绣品有限公司、李全江、李乃云及江苏鑫晋昌服饰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及股东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位于盐城市区,属于贵院辖区,且江苏鑫晋昌服饰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歇业。故本案委托贵院执行。为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特将该案件委托贵院执行,请贵院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我院。附:1、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2、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3、本院立案审查表;4、财产线索材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于延亮赵津武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15号电话:0518-8529508513812345781邮编:222000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