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继新与周月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514号申请人陈继新,男,1978年7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月新,男,1965年8月24日生,白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继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月新雇佣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月新于2015年7月22日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07)宾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