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20-2号徐建华诉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博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建华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执行8000元(执行标的总额80900元)余款729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涛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建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民执字第1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