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鲍朝阳与陈明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朝阳,陈明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鲍朝阳。被告陈明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朝阳诉被告陈明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朝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明涛在定州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F×××××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明涛在定州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F×××××轿车一辆。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光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