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敏诉宣城市年丰商贸有限公司、徐辉、吉冬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宣城市年丰商贸有限公司,徐辉,吉冬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224-1号原告:王敏,男,汉族。被告:宣城市年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组织机构代码7316XXXX-3。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辉,男,汉族。被告:吉冬年,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宣城市年丰商贸有限公司、徐辉、吉冬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宣城市年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货款60万元及被告徐辉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小区28幢1-19号、28幢1-20号门面房,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宣城市年丰商贸有限公司在某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被告徐辉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某小区28幢1-19号、28幢1-20号门面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骆玉生人民陪审员 刘顺莲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