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晴与杨庆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晴,杨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执字第00524-2号申请执行人胡晴,女,生于1971年11月29日,汉族,公务员,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杨庆华,女,生于1969年9月8日,汉族,教师,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20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组织当事人自行变卖了被执行人杨庆华位于枝江市滨江园小区12栋5楼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1××25;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2)字第1101656号,登记使用权人:刘露]。买受人陈爱(公民身份号码:、谭春波(公民身份号码:)购得该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枝江市滨江园小区12栋5楼房屋[房产证号:01××25;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2)字第1101656号]的查封;二、枝江市滨江园小区12栋5楼的房屋[房产证号:01××25;土地使用权证号:枝江国用(2002)字第1101656号]属买受人陈爱、谭春波所有,陈爱、谭春波可持本裁定到房产及国土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