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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张吉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张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张荣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告:张吉军,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张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荣华承担。审判长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