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张吉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张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张荣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告:张吉军,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张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荣华承担。审判长 张明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