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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马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农民。2009年8月7日因赌博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罚款。2015年2月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1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勇、宋瑞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吸食毒品后,于2月8日凌晨3时许,来到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所属旧人大楼后面一房顶,随意掀翻房顶瓦块乱扔,并砸坏附近建筑物玻璃。经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房顶受损价值255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宣读了打火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等意见、指认现场工作记录以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并据此指控被告人马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两次治安行政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得到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马某拘役三个月到六个月。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7日晚被告人马某吸食毒品后,于2月8日凌晨3时许来到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所属旧人大楼后面一房顶,随意掀翻房顶瓦块乱扔,并砸坏附近建筑物玻璃。经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房顶受损价值255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人马某与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马某一次性赔偿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已实际履行。该中心对被告人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2月8日10时33分,李某报案至武乡县公安局称,2015年2月7日20时许马某在家中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于2月8日凌晨3时许窜至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位于旧人大楼后面的平房上,掀翻房顶的瓦块乱扔,致使三间平房受损,损失价值约三千元左右。2、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2月8日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案至丰州派出所称,当日凌晨3时许,有一不名身份的男子登上该中心负责管理的迎宾街综合办公楼后平房,将平房脊梁、房顶灰瓦揭下,向楼体抛掷,造成6间平房脊梁损坏,房顶多处露天,办公楼办公室玻璃损坏,初步估计财物损失约3000元。3、出警经过证明: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某在武乡县旧人大楼后的平房顶上往下扔瓦块,后将其抓获。4、扣押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马某处扣押打火机一个。特征:红色,正面“中华”字样、天安门图案,背面有华表图案。5、证人郝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凌晨3时20许,我正在家中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人喊叫,喊的什么话没有听清,还听见了扔砖头瓦块和玻璃碎裂的声音。我以为是精神病人就给我的妹夫李某打电话。这时外面的人已经到了我家房顶上,我就让李某赶紧告诉房东并报警。过了不知道多长时间,我听见外面有人把房顶上的人带走了。直到外面没有任何动静的时候我才出来院子,看到院里一片狼藉,到处是砖头瓦块,之后我又回家睡觉了。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5年2月8日凌晨3点半左右,我接到郝某的电话,称住处房顶有个疯子在掀瓦。随即我打电话报警,并骑自行车来到武乡县公安局巡警队。说明情况后我去了案发现场,房顶上的人朝我扔瓦块,我不敢进去,就在那里等巡警队员。之后巡警队员来了后房顶上的人不扔瓦块了,巡警队员和那人沟通让他下来,那人也不下来。消防队员来了后才把那人解救下来,那人被巡警队员带走后我也回家睡觉了。除了郝某住的房子被掀了不少瓦外还有两家的房顶也被掀翻了。我不认识掀房顶的人。7、现场指认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告人马某指认中心现场位于山西省武乡县迎宾街旧人大办公楼后平房房顶,该房顶已被被告人马某损坏。在房门前有其从房顶扔下来的破碎瓦片。在被告人马某乱扔瓦片期间连带将旧人大办公楼二楼一房间窗户玻璃砸破。后经物价评估损毁价值约为2500余元。该现场在李某和郝某甲的见证下进行指认。8、武乡县价格认证中心武价鉴字(2015)5号关于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5年2月8日该中心对被损害房屋进行鉴定,经认证中心集体讨论决定,被损坏房屋屋顶价值共计2550元。9、武乡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武公鉴尿字(2015)14号证明:马某的尿液样本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板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10、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明:被告人马某2009年8月7日因赌博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5年6月16日因吸毒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11、赔偿及谅解协议证明:2015年2月15日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马某赔偿款2000元,机关事务管理局表示对马某的行为谅解。王庄沟村委吴玉平等人证实,马某担任村委主任,表现优秀。12、户籍证明:马某,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山西省武乡县。13、被告人马某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2月7日晚8时许,我在家中床下找到一粒类似毒品的东西,之后拿到卫生间将毒品放到锡纸上用打火机在下面烤着吸食完后将锡纸扔在了马桶里。之后出去打了一辆出租车到蟠龙活庄接我老婆回家,没接到老婆又返回了县城。之后我在街上走着时总感觉有人跟着我要杀我,我边跑边叫到了旧人大后面上了一个平房的房顶,觉得这里比较安全。我上去之后看到下面有很多车和人,就从房上往下面扔砖和瓦,我看到扔一下就能打住一个要杀我的人,打跑最少十来个人。这个过程持续了多长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后来被消防队员解救下来并带到了丰州派出所。我家经常有人打牌,在家中找到的毒品不知道是谁掉下的,是在案发前一晚不经意发现的,随后就吸食了。所吸食的毒品是白色的小块状物体,用打火机在锡纸下烫的时候,毒品就变成了黄色的液体。吸食毒品的锡纸是烟盒里的锡纸。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确实、充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武乡县司法局出具了(2015)武司矫调字3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对被告人马某判处非监禁刑对所在村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故可对其宣告缓刑。随案移送赃物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赃物打火机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秀清审 判 员  陈 锐代理审判员  李京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杨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