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汤民初字的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的00422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乔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