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生军与湛长命花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苏某某,男,土族,1992年6月12日出生,粮农。被告:湛某某,女,土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粮农。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4月9日在互助县威远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为琐���争吵致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礼金等物。经审查,现被告已怀孕。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积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