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870号原告:刘某,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浩生,安徽省濉溪县四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郭洪斌,濉溪县孙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浩生,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洪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被告生育一女(李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打,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随刘某生活,李某甲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李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刘某与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李某乙。××××年××月××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庭审中,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四份: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结婚证复印件;4、妇检证复印件。上述证据虽然客观、真实,但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书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某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刘某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