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再终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劲、赵英果与被上诉人黄俊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劲,赵英果,黄俊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再终字第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劲,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金路**号*栋*单元**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果(曾用名赵兴果),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桂果镇猫场村仲巴地组。委托代理人周登开(执业证号:15201199910282718)、邓文政(执业证号:15201201110809514),均系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城东路*号附*号。上诉人李劲、赵英果与被上诉人黄俊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开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劲、赵英果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黄俊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便向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提出开检民(行)监(2015)52012100002号检察建议,建议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对(2012)开民初字第741号一案进行再审。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开民监字第3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开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劲、赵英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李 广代理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峤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