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梁汉岳与韦宏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梁汉岳,居民。委托代理人卢玉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东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宏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汉岳与被告韦宏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梁汉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汉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汉岳撤回对被告韦宏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汉岳负担。审判员 李冬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蒙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