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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徐建与姜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姜军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109号原告徐建。委托代理人杨柯,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彦妮,山东华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军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66号。负责人武长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与被告姜军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建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