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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某甲、陶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陶某,杨某乙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刑初字第1329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农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陶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乙,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楼辉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8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三人携带捕鸟网、扩音器、网袋等捕鸟工具窜至诸暨市应店街镇崇柱村莱坞自然村长湾山坳,用播放扩音器中的画眉鸟叫声吸引山中画眉鸟扑撞至捕鸟网的方式进行捕捉,非法捕猎画眉鸟二只。经诸暨市林业局、诸暨市林木良种繁育站鉴定,该二只画眉鸟属于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画眉(学名:Leucodioptroncanorus),系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绍兴市林业局关于禁猎期禁猎区违禁捕猎工具方法的通告》、归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照片、涉案物品技术鉴定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对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8月29日,诸暨市应店街派出所将两只被扣押的画眉鸟予以放飞。该事实有本院依法收集,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放飞记录及放飞照片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甲、陶某、杨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狩猎的画眉鸟已被放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被告人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三、被告人杨某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知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