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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辛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委托代理人杨智泉,黑龙江加格达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某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欲另案诉讼为由,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欲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辛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