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韦旺与覃方向、韦红梅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方向,韦红梅,韦旺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一终字第3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覃方向。上诉人(一审被告):韦红梅。系上诉人覃方向的妻子。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韦茂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韦旺,学生。法定代理人:韦兴福,教师。委托代理人:黎天甫,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方向、韦红梅因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亚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蒙江浩、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张幼怡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覃方向、韦红梅及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韦茂庆,被上诉人韦旺的法定代理人韦兴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天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1元(上诉人覃方向、韦红梅已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覃方向、韦红梅。审 判 长 吴亚玲代理审判员 蒙江浩代理审判员 覃 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幼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