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蔡程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蔡程辉,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东莞市奥杰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第六工业大道海滨路8号。法定代表人蔡程辉。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程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星源航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青桐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明,该公司董事长。东莞市镒联鑫电子有限公司、蔡程辉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青商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君代理审判员 胡伟代理审判员 缪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