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富瑞与任维勇、孙秀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富瑞,任维勇,孙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孙富瑞,居民。被执行人:任维勇,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秀芹,农村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任维勇、孙秀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任维勇、孙秀芹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维勇、孙秀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新国 微信公众号“”